九流——儒文人-第4/16页

加入书签
    蔡京、严嵩、和珅都是极有才华的文人,可是他们贪于权欲,祸害百姓,都没有得到好下场。

    讼师——社会下层文人的出路

    讼师,指古代专门替人打官司的人。他们做的工作,主要是代写书状,包括遗嘱、各种契约、呈状以及工商行政方面的申请,更多的是帮人写诉状。据说,讼师这个行当历史悠久。相传,春秋末期的名家代表人物邓析,就是讼师的鼻祖,以“私造竹刑”而闻名。

    虽然“讼师”很早就出现了,但法令中正式出现“讼师”这个名目却始于清代。在古代,普通百姓打官司,是件很不容易的事,他们大都没有文化,更不了解法律。清代对于诉讼当事人的盘剥很厉害,一个普通案件,原告就需交纳挂号费、传呈费、买批费、送稿纸费、出票费、铺堂费、踏勘费、结案费、和息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所以,百姓常请熟门熟路的讼师代为交涉。不过,古代官府并不欢迎百姓告状,他们希望老百姓能够自己解决争端。对他们来说,官府主要是维持朝廷统治的。为了息讼,官府常多方限制帮助百姓打官司的讼师。

    “耳笔之民”

    各地讼师的活动方式不完全一样,不过一般都是以一种身份为掩护,秘密活动。讼师有个别称,叫“耳笔之民”,就是在耳朵后面插根笔的人。在当时人们的眼中,讼师平常不事生产,只靠三寸不烂之舌挑唆词讼,从中渔利。

    例如,《唐律疏议》中规定,“教令人告”得实者赏,事虚者罚,对“为人作词牍加增其状者”和“受雇诬告人”的人予以严惩。《大明律》中特设“教唆词讼”一条,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清朝统治者更是增加了诸种条例来限制讼师的活动。

    为了谋生,讼师往往潜伏在衙门外不远的酒馆、茶社中,伺机而动,以求在第一时间得到生意。他们主要是代人书写告状和诉状,或者代替诉讼当事人与官差进行交涉。清朝有官方认可的从事代书诉状的人员,但他们也要承担如实书写诉状的法律责任。

    讼师挑唆诉讼有自己的一套方法,“多系以虚为实,以无为有,颠倒是非,播弄乡愚,因得售其奸”。他们还在暗中流传“讼师秘本”,秘本的内容多是举某种案情,虚拟一告(原告)一诉(被告),互相辩论。无论告方或诉方,都有某种诡辩取胜的办法。

    在古代,“讼师”并非一个专门的职业,很多人只是想通过包揽诉讼能得到好处罢了。民间讼师良莠不齐,除了不第秀才外,还有退职官吏、地方豪强、市井无赖等。

    文字狱——对文人的文化**

    文字狱盛行于明清两朝,指因文字犯禁,或借文字罗织罪名清除异己而设置的刑狱。一般来说,文字狱常由最高统治者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生,一旦被认为意在诽谤皇帝或讽刺朝廷,一字一句都能构成刑责。对于靠文字安身立命的文人来说,文字狱是令他们十分恐惧的。

    明初,有人进谗言说“文人善讥讪”,朱元璋从此对天下的文章心生疑忌,大兴“文字狱”。当时,曾先后发生多起因上贺表、谢笺引起的文字狱。当时,一些官员上的表章中,有歌颂皇帝为天下“作则”等字样,被认为是在影射朱元璋做过“贼”,从而受到惩处。

    一位臣子奏章中有“体乾法坤,藻饰太平”一句,朱元璋认为“法坤”与“发髡”同音,是讽刺他当过和尚,“藻饰”与“早失”同音,是盼望“早失太平”,便将这名官员处斩。另外,臣子表文中的“光天之下”“望拜青门”等语,也被朱元璋认为是讽刺自己当过和尚,都被“诛其身而没其家”。

    清朝康、雍、乾三朝的百余年间,文字狱多达上百起,被判处死刑的有200多人,受到株连而被判刑的人更是不可胜数。在从康熙年间庄廷鑨的《明史》案开始,直到乾隆年间贺世盛的《笃国策》案这些案件中,文字狱的“罪犯”,既有官员,也有各阶层的文士和平民,上至朝廷大小官员,下至一般生员,以及江湖术士、轿夫、船工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本站网站:www.123shuk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