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纠逆伦邦恶法伤民之弊,邦主与江心坡民众约法五章为治。具体如下:
其一为: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过失犯罪者另计。帮主曾释此法依据为:汉高祖刘邦入秦都咸阳时,与关中父老所约。乱“”世应用重典,为此废逆伦邦所立佑恶少法,凡青少年出自恶意杀人、奸污妇女者,即便未满十六岁,亦当与成人同罪。
其二为:尊重妇女人格,废强迫女子脱衣选美法。邦主曾释此法曰:“选美”之法大恶,一是脱衣竞美,长天下淫邪之风。二是构成对丑女的歧视,因天下女子虽众,但美女实稀,多数为相貌寻常者。以貌美取人,让寻常女子何以为生?日后选女,当以敬国事者为忠,善待双亲者为孝,友善邻里者为仁,克尽职责者为义,以善琴、棋、书、画者为艺。五者俱全,当为内美。日后选女,当以内美为尚。
其三为:废护狗法,恶狗伤人,罪及主人,狗咬人至死,狗主抵命。邦主曾释此法曰:儒家以天地人为三才,其中天能生物,地能载物,人能役物,是以为万物之灵。人命至贵,岂能与狗命同?自古以来只闻为人立法者,未闻与狗立法者。
其四为:恢复大明“三堂会审”旧制。此制大略为:重案须经三堂会审。即案件开庭时,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御史大夫(都御史)众须同时出席,联合审理。至于普通民事案件,按《大明令》规定,凡杖六十以下者,各县自断。凡杖八十以下者,各州自断。凡杖一百以下者,各府自断。只有处以徒刑、流放以上的案件,才需要上奏中央,经三堂会审。由于我邦行政设置为城、镇、乡三级,可比附明法府、州、县标准执行。
其五为:恢复“击鼓呜冤”古法,即应在城衙门外设大鼓一,铜钟一,民有冤,许击鼓呜冤,城吏须即时开堂公审,且不得收取讼银。各城许自立衙门,小案审后可送刑部复审,无疑义则判决。如有争议,则可请刑部主持,请当事人衙门,他城衙门各派一人至刑部,三家复审,若有大案,则再报帮主复审。
讲完这些话,杨展雄又道:邦主动来江心坡时,与百姓约法五章,可以说是今日我五伦邦事业成功的致胜之源。因为它使当地百姓认清了逆伦邦暴虐政的本质,为我邦事业的最终成功,争得了民心。但乱世用重典,现今逆伦邦已灭,我邦已入承平时期,仅凭“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等寥寥数条,亦难以处理许多疑案。为使我邦长治久安,法律尚须细化,另立系统治邦法典。仅列举数案,与诸位共探,以求治邦新法之完善化。
案例一:某家族持人多势众,长期霸占水源,向汲水者收钱,调戏打水女子,众乡民忍气吞声,不敢与争。官府不能管。某日一侠士过路取水,与霸占水源家族发生争执,霸占水源家族仗人多势众,十兄弟上前齐殴侠士,侠士还手,连毙十人,自投案官府。官府按律判侠士死刑,周边乡民不服,数千乡民为之请命,官府一时难判此案,现收案犯狱中。
案例二:某人夫妇斗嘴失妻,适逢村边池塘见一面目已腐女尸。女方家人便诉该男子杀妻,男子不承认,被乡衙屈打成招。此案上移镇衙复审,该男子招供杀妻方式与地点无一次相同,镇衙认定案有疑点,长拘男子不判。数年后,走失女子返乡,事报镇衙,将男子无罪开释。该男子反诉乡衙官长逼供,镇衙官长待查此案时,原乡官已自尽。
案例三:某女子客宿他乡,夜半,客栈老板欲奸女子。女子奋力反抗,见墙上有刀,取下连劈男子数刀致死。事报官府,认为女子手段过残,罪女子数年,拘狱,女子不服,上诉至今。
案例四:某人在路边午休,被流浪疯犬咬一口致死。死者家属诉之官府,周边却无人家承认为该狗狗主,而成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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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为: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过失犯罪者另计。帮主曾释此法依据为:汉高祖刘邦入秦都咸阳时,与关中父老所约。乱“”世应用重典,为此废逆伦邦所立佑恶少法,凡青少年出自恶意杀人、奸污妇女者,即便未满十六岁,亦当与成人同罪。
其二为:尊重妇女人格,废强迫女子脱衣选美法。邦主曾释此法曰:“选美”之法大恶,一是脱衣竞美,长天下淫邪之风。二是构成对丑女的歧视,因天下女子虽众,但美女实稀,多数为相貌寻常者。以貌美取人,让寻常女子何以为生?日后选女,当以敬国事者为忠,善待双亲者为孝,友善邻里者为仁,克尽职责者为义,以善琴、棋、书、画者为艺。五者俱全,当为内美。日后选女,当以内美为尚。
其三为:废护狗法,恶狗伤人,罪及主人,狗咬人至死,狗主抵命。邦主曾释此法曰:儒家以天地人为三才,其中天能生物,地能载物,人能役物,是以为万物之灵。人命至贵,岂能与狗命同?自古以来只闻为人立法者,未闻与狗立法者。
其四为:恢复大明“三堂会审”旧制。此制大略为:重案须经三堂会审。即案件开庭时,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御史大夫(都御史)众须同时出席,联合审理。至于普通民事案件,按《大明令》规定,凡杖六十以下者,各县自断。凡杖八十以下者,各州自断。凡杖一百以下者,各府自断。只有处以徒刑、流放以上的案件,才需要上奏中央,经三堂会审。由于我邦行政设置为城、镇、乡三级,可比附明法府、州、县标准执行。
其五为:恢复“击鼓呜冤”古法,即应在城衙门外设大鼓一,铜钟一,民有冤,许击鼓呜冤,城吏须即时开堂公审,且不得收取讼银。各城许自立衙门,小案审后可送刑部复审,无疑义则判决。如有争议,则可请刑部主持,请当事人衙门,他城衙门各派一人至刑部,三家复审,若有大案,则再报帮主复审。
讲完这些话,杨展雄又道:邦主动来江心坡时,与百姓约法五章,可以说是今日我五伦邦事业成功的致胜之源。因为它使当地百姓认清了逆伦邦暴虐政的本质,为我邦事业的最终成功,争得了民心。但乱世用重典,现今逆伦邦已灭,我邦已入承平时期,仅凭“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等寥寥数条,亦难以处理许多疑案。为使我邦长治久安,法律尚须细化,另立系统治邦法典。仅列举数案,与诸位共探,以求治邦新法之完善化。
案例一:某家族持人多势众,长期霸占水源,向汲水者收钱,调戏打水女子,众乡民忍气吞声,不敢与争。官府不能管。某日一侠士过路取水,与霸占水源家族发生争执,霸占水源家族仗人多势众,十兄弟上前齐殴侠士,侠士还手,连毙十人,自投案官府。官府按律判侠士死刑,周边乡民不服,数千乡民为之请命,官府一时难判此案,现收案犯狱中。
案例二:某人夫妇斗嘴失妻,适逢村边池塘见一面目已腐女尸。女方家人便诉该男子杀妻,男子不承认,被乡衙屈打成招。此案上移镇衙复审,该男子招供杀妻方式与地点无一次相同,镇衙认定案有疑点,长拘男子不判。数年后,走失女子返乡,事报镇衙,将男子无罪开释。该男子反诉乡衙官长逼供,镇衙官长待查此案时,原乡官已自尽。
案例三:某女子客宿他乡,夜半,客栈老板欲奸女子。女子奋力反抗,见墙上有刀,取下连劈男子数刀致死。事报官府,认为女子手段过残,罪女子数年,拘狱,女子不服,上诉至今。
案例四:某人在路边午休,被流浪疯犬咬一口致死。死者家属诉之官府,周边却无人家承认为该狗狗主,而成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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