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各邦递次述职 刘惠恕.-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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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某人在路边午休,被流浪疯犬咬一口致死。死者家属诉之官府,周边却无人家承认为该狗狗主,而成疑案。

    案例五:有小偷窃官府府库物,被护库犬咬死,家人以禁犬法诉官府,要求赔偿。

    案例六:有女子着裸脐、超短裙出行,被一男子强奸。诉之官府,男子当死罪,男子不服,自诉因女子穿着太少,激起**,要求减罪。

    案例七:某老汉独女被拐异乡辟壤,屡次出逃,均被该村村民合力擒获,毒打致残。其父后寻至,报当地官府,屡救不出。因该村穷甚,凡媳妇皆外乡拐卖致此。其父无奈,后以银五十两银,向该村长赎女还。其女返乡未久,因伤病死,其母亦伤心致死。老汉决心为女报仇,寻租房至该村,复于水井投毒,将该村民连同村长合七百八十一人全部毒死。官府始终无法破案。老汉将全村人毒死后,自投官府,始知此案为寻仇所致。老汉为女寻仇投毒,情有可原,但杀人太多,法不可释,至今押狱中。

    言毕,杨尚书要求众人讨论上述七案处置方法。众人七嘴八舌,最终归拢意见如下:

    其一谓杀人可恕,天理难容者。老汉为女寻仇,杀人虽多,但女儿被拐卖在前,拐卖者应担死罪。老汉寻村长救女不得,即其全村民众皆应承担连带责任,官府曾出面救该女不得,实有渎职之罪,因此当赦老汉无罪。

    其二谓新法当设反座法,即诬陷必须反座,无反座即无法律之公证,任何人都可被闻风捕影致罪。某人夫妇斗嘴失妻,因村边池塘见无名女尸,官府未经核证,却认定该男子杀妻,将之屈打成招,并放走杀死该女尸真凶,实已构成诬陷罪。该办事官员不死,必须以被陷害者同罪责反座,现该办事官员已畏罪自裁,罪可不再究,但必须没收该官员家财,一半用以陪偿被诬男子无端坐牢数年之苦,另一半则当充公归官,以陪伴官府在此案中名誉损失。若办事官员先死,亦当追究其身后之责,有如岳武穆被奸贼冤杀,于其坟前立四奸像,为法理当然。

    其三谓当设自卫防范法。某侠士由汲水事与护水源家族发生争执,无端被群殴,其理在先,其自卫时杀死群殴者,不当被治罪。此外,此案因少数人控制公共水源所致,官府有责,所在地官员应被追责,人无水不得活,汲取此案教训,今后应设立公共水源法,由官府掌握。如水源实由少数人辟得,官府当出资倍偿其劳,而不能让少数人永远控制公共水源。

    其四谓本自卫防范同理,夜半被奸女子奋起反抗杀死施奸者,不应被治罪,反应奖励。因为在当时场合,遇奸女子在极度恐惧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知自己的抗暴强度。此外是女子体力要弱于男子,抗强扶弱原本为法律制定的目的之一,该女子为保自身清白抗击施暴者,本具抗强扶弱性质,因此应该鼓励。

    其五谓应设风化法。吾邦原有妇女着装不得露乳及着裙必须过膝的法令,该遇奸女子因身着违禁衣衫被奸,其有伤风化在先,激起施暴男子**,是以被奸,因此应负连带责任。男子施奸死罪可改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十年间,而遇奸女子当判笞刑三十,以示惩处其所犯有伤风化罪。

    其六谓城镇内禁养犬法应得到有效施行。流浪狗咬人致死,可先驱该犬寻有无实际喂养主人,如有,以狗主抵命。如无,则由所在地官府予死者家属以经济赔偿,并切责该地官府履驱除城中流浪犬的官责。致于小偷入官府库府窃物被咬死案,官府无责,因为我帮禁犬法原有军营养犬、盲人养导路犬不禁一条。官府库府本当由军营看管,是以有权养犬。

    众人讨论完毕,杨展雄重新上台发言道:聆听诸位所提意见六条,受益多多,当尽吸收于吾邦新法之中。此六条意见的共点,是认为法律是为维护道德而设,应具其道德属性。昔年我曾过京华听汤若望教士讲西学,其谓泰西法律特点在于不承认法律有道德良心。而我谓中华王法特点则是认为法律本身即是礼的派生,亦即其为维护礼的存在而设立,因此具有道德属性。何以持此说,是因为中华古法,原自孔子的“德教”说。其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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