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章 大元通制-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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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且往往在某一案例前面加一“诸”字,即成独立条文,因而内容庞杂,这导致破洞百出,遗绽频显。

    易使官吏投机取巧,从中舞弊,出入人罪。

    由此明太祖朱元璋,曾对台省官员评论元代法律时说:“元时条格繁冗,所以其害不胜”

    这种稀烂的法律害人不浅。

    毕竟它不能彰显正能量,相反元代出的血腥冤案都是由此而来。

    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命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次年刻板颁行。

    这可谓是元代最早的一部法典。

    《元史刑法志》说,它“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而已,不比附旧律也”。

    此后为了完善律法,让刑法更加合理,不至于引起混乱。

    仁宗(1311~1320在位)时,取格例条画有关风纪者,分类编集成书,名曰《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

    元朝很早就重视了官吏的内部管理和监督,一再的整顿为官风纪。

    仁宗延三年,由枢密院、御史台、翰林、国史、集贤院诸宰臣,根据元世祖(1260~1294在位)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英宗至治三年(1323)二月完成(《元史英宗本纪》二),名曰《大元通制》。

    一个帝国,它为了治理好国家,竭尽所能去修改编辑律法,一路实施法律到了元代英宗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此刻元代一系列详细的律法,它现实出来了它的管理内涵。

    这部法典的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

    元代又仿唐、宋旧律篇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共20篇,凡2539条。

    其中断例717条,条格1151条,诏制94条,令类577条。该律的主要内容保存在《元史刑法志》内。

    按照这个司法工作程度,我们是不是看到了一个法治国家的兴起了?

    民众是不是感觉到很合理和放心了?

    事实上,我们能看到的又是什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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