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最后判决-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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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oo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某负担。反诉费5oo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鲁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xxx(未完待续。)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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