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最后判决-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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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请看,从这两种药的外包装上看,我们使用的商标是黛西制药自己注册的商标‘黛溪白酊’,而张氏制药集团的外包装的商标上,却写的‘七灵花散’,显然无论内方还是外方,其实七灵花散都是他的通用名称,这与《中华人名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这点相违背,所以张氏集团的商标注册也是无效的。所以,对于七灵花散这个名字,我们也是可以用作商标的。”

    张正国的律师此刻也提起抗议,他说道:

    “上述观点和证据,我和我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其一,我的代理人是完全按照原方生产的,尽管只是外方药,但也是地道的七灵花散,所以我们申请的商标虽说有起通用名称,但是并不妨碍其他的人使用‘七灵花散’这个名字;其二,对弈七灵花散,整个市场,也不过是只有我的代理人生产此药,而对方虽说是外伤内服药,但是却不见得是真正的七灵花散,所以对方是不能够使用这个名字的;其三,退一万步讲,这个七灵花散的名字是《青囊遗录》中记载的,不是里面命名的,而世人知道此药的人多,知道此药名的人却计划没有,这个名字既不是大众通用名,也不是历史通用名,只是被一本古籍记载了一次,而我的代理人或者他的祖上因为某种巧合知道了这个记录,并拿来应用,使用的并不是‘通用名’,何来别人可以使用之说,因为我地代理人申请的商标中,‘七灵花散’根本不构成通用名的要素。”

    双方又进入了互相辩论的时段,秦箫听了这话,知道该来的早晚会来,于是起身说道:“好吧,我也不是什么法律通,讲不出这么拗口的能把死的说活了的道理,我只知道一个道理,时代是进步的,而任何进步都是站在前人的高度上做出的,现在我们所用的电磁疗法取代传统的磁石。机械悬臂取代原始的手术刀,难道你能说这不是磁疗?这不是手术?我们在原来方子的基础之上改进了合成的工艺,使这个良药的成本大幅度降低,产量和产大幅度提高。让给多人能够享受到它的疗效,难道就可以说我们生产的不是七灵花散了吗?那么关于这个七灵花散的名字,我来给你证明这是个通用名。”

    说着秦箫示意坐在台下的一个老和尚站了起来,秦箫解释道:“实不相瞒,这位高僧便是我们县城南北寺的住持觉慧大师。他是当年在抗战时期一名老兵,曾经在地下工作,从日军手中巧妙的拿回了这本古籍,相信我们秦家的家谱都已经说的很明了,他就是那位孟海昌先生,他在鲁西的很多地方就曾经使用过这个七灵花散,而且,也曾经用七灵花散为他的战友治好过外伤,我现在也请他的战友,谢云海老人上来。一起供述一下。”

    孟海昌联合谢云海一起上前来,孟海昌说道:“我是当年曾经见过真正的《青囊遗录》的一个既不是秦家也不是张家的人,而且我也使用过和个方子,在路西有很多人都知道这个药名,但是不幸的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已经谢世,但是我身边的这个战友却和我一样,有幸保留驱壳在世间,这次来就是要说明,当时。我在鲁西也只七灵花散的使用,着,而我的战友也是七灵花散的受益者,这点我们始终能够证明的。”

    谢云海拙于言辞。于是孟海昌,也就是觉慧大师,把谢云海应该说的都说了出来,谢云海只是点头称是。

    台下的陪审团不住的点头,秦箫此刻趁热打铁地说道:“如此一来,我们大家应该能够看得出。这个要在当时已经很是出名,并非像对方律师说的那样,鲜为人知,这是站不住脚的,所以七灵花散就是他的通用名称,这点毫无疑问,而作为通用名称,我们是有权使用的,而对方却那这个名字来作为商标,其实是很不科学,甚至是有些采取了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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