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32章 收到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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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青笛亲启。”

    这是他春节前给傅青笛留的一封信。

    如果她打开了黄河的抽屉,就会看到这封信,里面有黄河为她的写的一首歌《最熟悉的陌生人》。

    傅青笛得到这首歌,肯定能一歌而红。而且这首歌,吃上十年都没问题。

    算是回报她这段时间对自己的付出了。

    当然,如果这样,黄河与她就成了熟悉的陌生人,不会再有来往。

    但如今,抽屉里的信件,仍然好好的,没有一丝动过的痕迹。

    显然傅青笛从没翻动他的一字一笔。

    想到这里,黄河嘴角上扬,把信封里的曲谱抽出来放好,把整封信撕成一条条一片片,揉碎了扔进垃圾桶。

    然后开始伏案疾书起来。

    这段时间,随着他功夫日渐精进,身体慢慢变强。黄河的前世记忆也清晰了许多。

    又想起到许多前世听过的歌曲片段。

    他要尽快将这些歌曲片段写下来,慢慢完善。

    良久。

    黄河终于忙完,走到书房门口,看到傅青笛仍然坐在客厅,不时向他所在的书房张望。

    看到黄河出来后,她连忙转过头去假装看电视,

    黄河颀长的身子有所停顿,略带哑声道:

    “快去睡吧,晚安!!”

    傅青笛美眸一怔,眼前的男生只是给自己道了一句晚安,不知道为何,内心竟然透着几分温暖。

    尤其是刚才男生,贴心为自己洗碗,为自己关窗的模样,更是暖意十足。

    傅青笛好看嘴角,报以淡淡的弧度,低声喃道:“嗯,你也早点休息。晚安。”

    ……

    翌日。

    黄河刚到工作室。

    王忠就递给他一封律师函。

    “看吧,索玛音乐把你告了。”

    “是吗?”

    黄河皱眉接过律师函,仔细看去。

    中海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函(1995)海律函字第(058)号,致黄河:

    ……据委托人陈述,1993年4月1日您与海蝶音乐公司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双方约定您作为海蝶音乐公司的签约艺人,服从并接受海蝶音乐公司的决定,且这一原则不受任何因素影响。

    您应当保持身体健康并积极配合海蝶音乐公司安排的各项培训和演出事项。

    合同期限为3年,自1993年4月1日至1996年3月30日止。

    在合同有效期间,您不得与其他任意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相关活动。

    同时合同第12条约定,若您违反合同约定或单方提出解约,您需向海蝶音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且不得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与海蝶音乐公司解除本合同。

    该合同在您签字并按手印之后生效。

    合同生效后,海蝶音乐公司积极履行依据合同约定之义务,安排您参加播音、演技、声乐、舞蹈、采访等各方面培训。并为您量身打造《月亮惹的祸》单曲唱片和《我和我的祖国》唱片专辑。安排您参加关注度极高的综艺节目《龙国之声》巡演会并夺得冠军,更是在宣传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以增加您的知名度。

    截止目前海蝶音乐公司为您出道并打开知名度共计花费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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