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就由班长带领班干部去领书籍,”江教授吩咐道;我和康晨辉第一次参加购书活动,没有想到大学的书还要自己选购。
我们在江教授的指导下,登记,记录着每一个学生的购买科目,又和熊宁,康晨辉一起去书店购买了所有书籍,忙完这些,已经到了下午了。
我望着堆在课桌上的几十本书籍就发愁,这些书的内容都是要靠记忆才能牢牢生根,才能灵活运用,我哪里有什么时间打工?
我看了看时间,已经1点半了,我不是要跟万宝露搞卫生去吗?坏了,为了给班里购书,这天大的事情也忘记了。
来不及细想,我赶忙躲在卫生间里去,慌忙给万宝路打电话解释一下,我想抽下午时间去帮她打扫,可是,我的电话都打烂了都没有人接听,看样子是没有电了,或者是?我猜想着。
我赶忙给于四海打了电话,问他为什么万宝露的电话打不通?还告诉他要是看见万宝露了,说我有事情找她;于四海问我为什么,但我怕电话打多了要钱多就赶快挂了。
我望着伶俐给我的电话,心想着自己来学校已经有几天了,也该给妈妈和伶俐他们打一个电话了。
接着,我慌忙给伶俐打了一个电话,告知她我一切平安,本想问她在学校怎么样时,上课铃响了。
我匆匆忙忙挂了电话。
我回到教室,很多同学都已经放学离开了,我赶忙拿出馒头啃了起来,康晨辉,熊宁和我一样忙得一身臭汗,虽然教室里温暖如春,可是,外面的太阳实在是太毒了,把我们烤得像熟红薯一样了。
熊宁问我:“洗刷刷,你回宿舍还是?”
“我稍后回去,我还点事情”我回答她说“那我不等你呀”
“嗯!拜拜”我也像城里人一样说起了洋话。
并不是我不会说英语,而是怕人笑话我的粗鲁装葱,我很欣赏那种谦谦有礼的风度,端庄优雅的气质。
现在既然进入让人仰慕的学府,我必须让自己变成一个让人仰慕的女子!,也必须达到我最终的目的!。
康晨辉见我这样吃着馒头就问:“这就是你的中饭?”
“嗯,北方的馒头又白有软和,比自己家的馒头好吃多了,我喜欢吃馒头”
“你不会宿舍?”他问,“你别问我的去向,我还有事情”我告诉他说;康晨辉很知趣地走了。
我见教室里已经没有人了,我才安心地打开新书,我知道这些律学都是要靠记忆的,自己对这块很生疏,一点儿概念也没有,再说自己的智商也不是那种过目不忘的超人;有句话说得好,笨鸟儿先飞,我必须根据自己的缺点,加油才能跟上,我的目标才能达到!。
我首先拿了一本刑法看了起来,我为什么要看这本呢?我首先想到甄繁盛对我们的伤害到底能判什么罪!。
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看到这些我很气愤,甄繁盛的所作所为难道只是普通的殴打和辱骂?还不能依法拘捕?看到这些我有点沮丧了,心里痛骂着甄繁盛这种糟粕之人,有辱国家干部的形象!,用什么办法才能制服这些人呢?(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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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江教授的指导下,登记,记录着每一个学生的购买科目,又和熊宁,康晨辉一起去书店购买了所有书籍,忙完这些,已经到了下午了。
我望着堆在课桌上的几十本书籍就发愁,这些书的内容都是要靠记忆才能牢牢生根,才能灵活运用,我哪里有什么时间打工?
我看了看时间,已经1点半了,我不是要跟万宝露搞卫生去吗?坏了,为了给班里购书,这天大的事情也忘记了。
来不及细想,我赶忙躲在卫生间里去,慌忙给万宝路打电话解释一下,我想抽下午时间去帮她打扫,可是,我的电话都打烂了都没有人接听,看样子是没有电了,或者是?我猜想着。
我赶忙给于四海打了电话,问他为什么万宝露的电话打不通?还告诉他要是看见万宝露了,说我有事情找她;于四海问我为什么,但我怕电话打多了要钱多就赶快挂了。
我望着伶俐给我的电话,心想着自己来学校已经有几天了,也该给妈妈和伶俐他们打一个电话了。
接着,我慌忙给伶俐打了一个电话,告知她我一切平安,本想问她在学校怎么样时,上课铃响了。
我匆匆忙忙挂了电话。
我回到教室,很多同学都已经放学离开了,我赶忙拿出馒头啃了起来,康晨辉,熊宁和我一样忙得一身臭汗,虽然教室里温暖如春,可是,外面的太阳实在是太毒了,把我们烤得像熟红薯一样了。
熊宁问我:“洗刷刷,你回宿舍还是?”
“我稍后回去,我还点事情”我回答她说“那我不等你呀”
“嗯!拜拜”我也像城里人一样说起了洋话。
并不是我不会说英语,而是怕人笑话我的粗鲁装葱,我很欣赏那种谦谦有礼的风度,端庄优雅的气质。
现在既然进入让人仰慕的学府,我必须让自己变成一个让人仰慕的女子!,也必须达到我最终的目的!。
康晨辉见我这样吃着馒头就问:“这就是你的中饭?”
“嗯,北方的馒头又白有软和,比自己家的馒头好吃多了,我喜欢吃馒头”
“你不会宿舍?”他问,“你别问我的去向,我还有事情”我告诉他说;康晨辉很知趣地走了。
我见教室里已经没有人了,我才安心地打开新书,我知道这些律学都是要靠记忆的,自己对这块很生疏,一点儿概念也没有,再说自己的智商也不是那种过目不忘的超人;有句话说得好,笨鸟儿先飞,我必须根据自己的缺点,加油才能跟上,我的目标才能达到!。
我首先拿了一本刑法看了起来,我为什么要看这本呢?我首先想到甄繁盛对我们的伤害到底能判什么罪!。
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看到这些我很气愤,甄繁盛的所作所为难道只是普通的殴打和辱骂?还不能依法拘捕?看到这些我有点沮丧了,心里痛骂着甄繁盛这种糟粕之人,有辱国家干部的形象!,用什么办法才能制服这些人呢?(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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