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章 散伙-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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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短一段时间没怎么来所上,竟然来了这么个清丽脱俗的美人,看她这外表形象,隐隐要抢走吕潇潇颜值担当的宝座了。

    欣赏够了美人,凌俐抬起头看到墙壁上的时钟,发现时间都快十点,一个激灵想起一早上什么正事都还没做,赶忙翻看起猥亵儿童再审案的那叠卷宗。

    资料显示,被告人袁非,阜南省达城人,男,作案时二十七岁。一审判决他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他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在判决已经生效一年,检察院以判决量刑畸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再次审判,量刑建议在五年以上。

    从一审二审认定的证据来看,袁非利用支教的机会,前后有四次共计对七名女童进行猥亵。而从犯罪的情节来看,袁非的加重处罚情节有: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猥亵三名以上儿童、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加重处罚情形。

    而检察院之所以提出再审,是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袁非有三个从重情节,虽然在快速审讯阶段有过坦白,可后来又在庭审上翻供,坦白不被认定。

    所以,原判决的四年八个月,确实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了,法院确实判错了,检察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启动错。

    所以说这个案子,还能怎么打?对猥亵儿童的事实,袁非可是亲口承认而且前后四次供述完全一致的,抠不出任何疑点。

    要说法律适用方面,就更加没有打头了。

    检察院依职权提出再审,合情合理合法,被改判加重刑罚,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了。

    至于钟卓雯那天下午提的什么刑法的谦抑性、上诉不加刑,也完全牛头不对马嘴。

    刑法谦抑性,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体现了一种慎刑的挂念。

    这是因为,刑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罚手段相当严厉,剥夺人们的自由甚至生命。因此,能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的行为,就不要诉诸于刑法。

    可是,袁非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刑罚,被公诉很正常。

    至于上诉不加刑,则更加无厘头。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然而这案子是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根本不是上诉,准确说来,还应该是抗诉。

    这一通思前想后细细掰了案情下来,凌俐将钟卓雯当时提的这两点,定义为了故弄玄虚。

    那小孩,虽然聪明虽然记性好虽然勤奋地自学法律,可毕竟还是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以为随意拗几个专业术语就能糊弄一番,结果还是露了怯啊。

    不过,否定了钟卓雯的提法后,凌俐也还是毫无头绪,实在想不出能怎么辩护,也就作罢。

    这完全没有争议的案子,和极度复杂的案子完全超过她能力的案件,对于她来说结果大概殊途同归,那就是只剩一本正经走过场的份了。

    反正,这本来就是法援案子,简简单单地办理,安安心心完成任务,一场庭审走下来事情了结,也不怎么费脑子。这样看来,这案子,还算是轻松的了。

    只不过,一想到为了办案,她还得去监狱会见这么个猥亵女童的人渣,好恶心!

    她还在感叹运气不怎么好,忽然眼前闪过一到粉紫色的影子,鼻间也传来一阵香风。

    凌俐抬起头,看到戚婉又凑到她办公桌前,一手托着腮,眼里是好奇的神色:“凌姐,能给我看看你手里这个案子吗?”

    凌俐想了想,又摇摇头:“不好意思,怕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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