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时:基本时限不足使用时,得以延长时限补救之。“延时”分为“罚点延时”(PP)与“读秒延时”(RS)二种,其内容如下:
(1)罚点延时(PP):基时用完后,罚二点,延时超过基时1/6再罚二点,共四点,延时超过基时/6再罚二点,共六点。延时超过基时/6为逾时裁定败。若双方皆有罚点其所罚点数得互相抵销。但延时最先到达/6基时者裁定败。
()读秒延时(RS):基时用完后,规定以若干秒为一次“秒限”,若干次“秒限”届满,为逾时裁定败。
应氏电子围棋比赛计时器已将PP及RS之程式输入,采用何种延时订明于棋赛规约中。
第八条罚则
扣时:对局者未按规定开赛时间到达比赛场所,其迟到时间应于“基时”中加倍扣除之。
免罚:对局者发生下列着手免罚。
(1)误虚:实手尚可争点而虚手,即可着而未着,漏着一手,除损失一手棋之效力外,不另加罚。最后一单官,如双方皆未发现,于填满计时点,始发现漏着,但着手已终了不得恢复,应作分空论,免罚。
()误提:双热子与孪热子,乃本规则所首创,通常对局极为少见,决非所有棋手皆能熟悉,可能发生同型反覆或循环之错误提取,经一方或双方发现或由裁判告知,并经双方认同所提手数相等,再按规则提取,免罚。
裁败:对局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公证人或裁判查证无误,应裁定为“裁定败”。
(1)缺席:对局者超过时限而未出赛。
()弃权:对局者中途因故无法继续对局。
()悔着:对局者从新变更着子位置。
(4)逾时:对局者超过规定对局时限。
(5)抗命:对局者不服从裁判而无理抗命。
罚停:对局者缺席或请假次数超过规定,停止其以后赛程,其未赛成绩一律为“裁定败”。
失格:故意违反规定,破坏棋赛进展,得以停止参加比赛资格若干年,情节严重者得取消其品段级名位证书,丧失参加比赛基本条件。
第九条礼节
守礼:遵守礼节乃相互尊重之表现,提高围棋对局之气质与品格,使对局进行顺利。
(1)仪态:开始对局前,应由年龄较小之棋士,用细软布巾擦净棋枰,表示重视棋具之整洁。对局者之衣着整齐清洁。国际比赛宜着西装。
()风度:对局时应凝神端坐不偏不倚,全神贯注以示对局认真。取子、着子、提子之动作,缓急适度有优雅之韵律感。
示虚:虚手表示方式为对局重要之礼节。
(1)认输:对局者棋势不佳,经再三考虚自认无法获胜,自愿中途认输而虚手,应放二子于棋枰上表示之。国际对局日增,言语不通实为常事,虚手表示方式,日益重要。
()单虚:单方无权争点或无点可争之虚手,得放一子于棋枰外或其他示意方式表示之。
失礼:对局中,干扰对方之不良习惯为失礼。
(1)干扰:对局者着手时,举子游移于棋枰上,妨碍对方视线。对方思考时随手抓抄棋罐中之棋子,或以棋子敲打棋桌,破坏宁静,干扰对方专心思考。
()陋习:不得预先抓一把棋子,握于手掌中,陆续用大姆指着子。将提子老远投向对方棋罐,以致投于棋罐外,乃粗野动作。
计制:采用计点制及量斗棋罐应遵守之礼节。
(1)查子:对局开始前,应先查看量斗中之棋子子数,如有缺少,必先补足,方可对局。
()置子:对局中,除棋枰上有活子死子,棋罐中有剩子,放置提子器具有提子外,无棋子。
()收子:填满计点完毕后,双方应各将棋子收置于量斗棋罐中,证明填满计点时,所填子数确各为180颗,胜负点数始可确认。胜负细微之棋局,负方得要求公证人监督收子,如未设置公证人则负方有权兼收黑子与白子,对方不得异议。
(4)填子:填满计点时,每次填入之棋子,以一子为原则,最多二子为限。偶有不慎将填子掉落棋枰上,使棋子移位,必须经对方同意与原形相符,方可取回。不可随意动原有棋形。
第十条赛务
裁判:裁判又称“公证人”。大规模棋赛需要多位裁判时应设总裁判。裁判之任务如下:棋赛规约之执行、未列举事项之裁定、对局礼节之纠正、对局者疑问之解答,中休对手之保管,比赛场所秩序之维持等。裁判对于犯规之裁定以及对礼节之纠正有绝对权利。对局者必须服从其裁定或纠正,否则裁判报告主协办单位,加重处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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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点延时(PP):基时用完后,罚二点,延时超过基时1/6再罚二点,共四点,延时超过基时/6再罚二点,共六点。延时超过基时/6为逾时裁定败。若双方皆有罚点其所罚点数得互相抵销。但延时最先到达/6基时者裁定败。
()读秒延时(RS):基时用完后,规定以若干秒为一次“秒限”,若干次“秒限”届满,为逾时裁定败。
应氏电子围棋比赛计时器已将PP及RS之程式输入,采用何种延时订明于棋赛规约中。
第八条罚则
扣时:对局者未按规定开赛时间到达比赛场所,其迟到时间应于“基时”中加倍扣除之。
免罚:对局者发生下列着手免罚。
(1)误虚:实手尚可争点而虚手,即可着而未着,漏着一手,除损失一手棋之效力外,不另加罚。最后一单官,如双方皆未发现,于填满计时点,始发现漏着,但着手已终了不得恢复,应作分空论,免罚。
()误提:双热子与孪热子,乃本规则所首创,通常对局极为少见,决非所有棋手皆能熟悉,可能发生同型反覆或循环之错误提取,经一方或双方发现或由裁判告知,并经双方认同所提手数相等,再按规则提取,免罚。
裁败:对局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公证人或裁判查证无误,应裁定为“裁定败”。
(1)缺席:对局者超过时限而未出赛。
()弃权:对局者中途因故无法继续对局。
()悔着:对局者从新变更着子位置。
(4)逾时:对局者超过规定对局时限。
(5)抗命:对局者不服从裁判而无理抗命。
罚停:对局者缺席或请假次数超过规定,停止其以后赛程,其未赛成绩一律为“裁定败”。
失格:故意违反规定,破坏棋赛进展,得以停止参加比赛资格若干年,情节严重者得取消其品段级名位证书,丧失参加比赛基本条件。
第九条礼节
守礼:遵守礼节乃相互尊重之表现,提高围棋对局之气质与品格,使对局进行顺利。
(1)仪态:开始对局前,应由年龄较小之棋士,用细软布巾擦净棋枰,表示重视棋具之整洁。对局者之衣着整齐清洁。国际比赛宜着西装。
()风度:对局时应凝神端坐不偏不倚,全神贯注以示对局认真。取子、着子、提子之动作,缓急适度有优雅之韵律感。
示虚:虚手表示方式为对局重要之礼节。
(1)认输:对局者棋势不佳,经再三考虚自认无法获胜,自愿中途认输而虚手,应放二子于棋枰上表示之。国际对局日增,言语不通实为常事,虚手表示方式,日益重要。
()单虚:单方无权争点或无点可争之虚手,得放一子于棋枰外或其他示意方式表示之。
失礼:对局中,干扰对方之不良习惯为失礼。
(1)干扰:对局者着手时,举子游移于棋枰上,妨碍对方视线。对方思考时随手抓抄棋罐中之棋子,或以棋子敲打棋桌,破坏宁静,干扰对方专心思考。
()陋习:不得预先抓一把棋子,握于手掌中,陆续用大姆指着子。将提子老远投向对方棋罐,以致投于棋罐外,乃粗野动作。
计制:采用计点制及量斗棋罐应遵守之礼节。
(1)查子:对局开始前,应先查看量斗中之棋子子数,如有缺少,必先补足,方可对局。
()置子:对局中,除棋枰上有活子死子,棋罐中有剩子,放置提子器具有提子外,无棋子。
()收子:填满计点完毕后,双方应各将棋子收置于量斗棋罐中,证明填满计点时,所填子数确各为180颗,胜负点数始可确认。胜负细微之棋局,负方得要求公证人监督收子,如未设置公证人则负方有权兼收黑子与白子,对方不得异议。
(4)填子:填满计点时,每次填入之棋子,以一子为原则,最多二子为限。偶有不慎将填子掉落棋枰上,使棋子移位,必须经对方同意与原形相符,方可取回。不可随意动原有棋形。
第十条赛务
裁判:裁判又称“公证人”。大规模棋赛需要多位裁判时应设总裁判。裁判之任务如下:棋赛规约之执行、未列举事项之裁定、对局礼节之纠正、对局者疑问之解答,中休对手之保管,比赛场所秩序之维持等。裁判对于犯规之裁定以及对礼节之纠正有绝对权利。对局者必须服从其裁定或纠正,否则裁判报告主协办单位,加重处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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