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审达建国-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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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建国答道:“不知道,没问过。问她她也不会说真名。”

        向阳问道:“那她有多高?长什么样?什么发型?穿什么衣服?着什么鞋子?操什么口音?”

        达建国答道:“应该不到一米六高,身材比较苗条,瓜子脸,细眉大眼,长得很漂亮。焗成红色的披发,穿米黄色低胸衣配牛仔裤,着红色高跟鞋,b市口音。”

        向阳问道:“她下车的斜对面是什么宾馆?”

        达建国道:“好像是喜什么来宾馆,记不太清了。”

        向阳问道:“你离开公园的时候有没发现周围有车?”

        达建国道:“没有,一部都没有。”

        向阳厉色道:“这么说你不但没有杀人,也没见到有人被害?”

        达建国毫不迟疑道:“我真没杀人,我们走的时候公园一个人影都没有。我没撒谎,我可以对天发誓,若有半句假话,天打雷劈!”

        向阳道:“别说没用的,既然你不肯说实话,那么我替你说了吧。你送那个女的到达宾馆附近掉头回c县的时候,正好路过被害人的独幢院落。你瞟到被害人醉倒在自家门口,心生歹念将她装上车,再顺手从他家窗头拿到胶带,并从地上捡起烟头,而后将被害人拉到你熟悉的公园欲实施侵犯。偏偏被害人在这个时候突然惊醒过来,你怕她喊叫,马上用偷来的胶带封住她的口,因太过紧张连她的鼻子都封住了,从而导致因深度醉酒根本无力反抗的被害人窒息身亡。你见她不动便继续实施侵犯,发现被害人裤子上情况不对时,你便捡起和你发生过交易的那个站街女用过并丢弃的g塞,再在被害人身上使用。并在其脸部遗下体液。而后你搜走被害人的财物,破坏背着被害人进入公园竹林所留下的脚印,驱车逃离现场回到c县。现在你只认嫖,不肯招供杀人,摆明是避重就轻。你当我们好糊弄是吗?”

        达建国激动道:“警官,我冤枉,这是天大的冤枉啊!就像如你所说,我送走那个站街女掉头回来再把被害人弄到自由公园,至少要半个小时吧,那我杀害被害人的时间也应该在11点钟左右才对,可你们在电视里不是讲过、被害人的遇害时间是10点半左右吗?这明显不是我干的呀!再说我要杀人,怎么可能在现场留下这么多痕迹呢?”

        向阳冷然道:“谁能证明你和站街女是10点半离开公园的?你将被害人带到公园的时候,首先并不想杀她,是准备对她实施侵犯时见她突然醒过来,才拿胶带封闭她的嘴以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的。你事后发现被害人死了,于是惊慌失措,自然顾不了这么多的细节,所以破坏掉背着被害人进公园时留下的脚印,就仓皇逃跑了。难道不是这样吗?”

        达建国道:“当然不是这样的。虽然我证明不了自己是10点半钟离开自由公园的,但是公安可以根据我的交代,画出那个站街女的画像来。站街女;在火车站附近活动;本地口音;还有你们勘察到的23公分长的红蜻蜓高跟鞋脚印;站街女掉落在现场的红头发等等。公安根据这些特征找到这个站街女,不就可以证明我有没有撒谎吗?如果我只是过失杀人,就不会拿被害人家的胶带,也不会捡地上的烟头。如果我故意谋杀,就会把留在现场的物证全部销毁,将留下的痕迹全部破坏。明知杀人是死罪,我不可能这么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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