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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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

    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

    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

    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

    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

    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

    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

    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并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傍,始疑盗者杀之。

    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十余处。

    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

    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

    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

    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

    俄而,居民赍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

    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

    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

    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

    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

    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验。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

    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孔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

    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

    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

    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

    后因阅案卷,见初焉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元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

    何以验之?

    但看其痕,里面须深黑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树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

    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

    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乃死后罨之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

    更在审详元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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