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如何发展我邦经济呢?中华自古有两种经济形式,一种为小农经济,政府按每户人家占地多少及人户多少,征以一定数量的赋税或劳役。这种经济形式,政府可依据国家所掌控的土田与人户资源,大致评估出国家当年的经济收益,有一定的计划性,因此亦可称之为计划经济。这种经济形式源自中国上古曾存在的井田制度。此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孟子?滕文公上》又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礼?地官?小司徒 》又载 :“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就中国上古文献所记载的这种井田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当时的赋役制度为劳役地租,这种劳役地租的收取形式有贡、助 、彻三种,共点皆为服劳役于公田,约收取年总收入的十分之一为公粮,其余则归农家自有。此如同孟子所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就这一制度的瓦解原因而言,是因为时至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与牛耕的广泛使用,社会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小农已有能力实行一家一户的独立耕种,不再需要这九种家共耕的集体耕作形式,于是便有了战国时期秦孝公支持下的商鞅变法(前356年,前350年),以及各国的变法,这种劳役地租性质的井田制被废除了,政府开始对独立的农家,征收一定的税赋(金钱)与劳役地租。而这种经济形式从古代一直延伸至今,典型案例有明太祖朱元璋的农田法。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发令:“凡农民家有四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如果有田十亩以上,则种植面积加倍。各级官吏要亲自督查,如果不中桑树,就罚他交绢一匹,不种麻和木棉的,罚他麻布、棉布各一匹。”洪武二十六年(1394年),朱元璋又下令:天下百姓,按帝国计划种植桑、枣。每一百户农民要共种二亩秧,并共出人力,挑运柴草焼地,耕锅再烧,耕烧三遍下种。待秧苗长到二尺高,然后分栽,每五尺宽为一垅。每一百户第一年二百株,第二年四百株,第三年六百株。造册回报,违者全家发边充军。等等。
而上举小农经济,以前又被称之为自然经济,因为其是建立在小农个体家庭自耕经济基础之上的,其与上古井田制经济一样,由于政府大致可以依据其所掌握的土地与户籍人数,推算出政府的年度总收入,因此就本质而言,这种经济形式实则为一种计划经济。
而与这种经济形式相区别的是:中国自古以来还存在另一种经济形式,即工商业经济。其是非计划性的。如民众日常生活所需之锅、碗、瓢、盆、筷子、菜刀等等,这些东西原本非各级政府官吏所能预知社会之实际需求量,其皆出自于手工业工匠之手制造,再通过行商坐贾等种商贸形式,送至需家手中。说得再远一点,现在缅邦、南掌、金边、安南等友邦,按照联姻盟约,我邦每年要给其五万至十万白银,购买其大米,而这些友邦在收到我邦白银后,不一定存入府库,而是要用以购买我邦所生产的手工业制品,对于这些友邦的实际所需量,我邦政府亦无法做出预测。
因此,对于民众或需方需要通过这种买卖交易形式获取的手工业制品,因其要通过市场、或经商家转手获取,政府无法事先知晓其社合生产总量,就这种经济形式的性质而言,其相对于小农经济的预知计划性特点,便可称之为“市场经济”。对于这种经济形式,中国古代的传统称谓是工商经济。而如何对待这种经济形式,中国自古以来有两种政策,一是“重农抑商”。实行这种政策的依据是:商人通过经商过度谋利,会打击农民务农的积极性,而农业为立国之本。另一种政策是政府不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其依据是西汉初年所实行的“黄老无为而治”政策, 即任由市场的实际所需,来决定商品的价格波动,任其自生自灭,政府仅居中收取一定的交易税费。而自宋以降,因政府从工商业贸易活动中获利日多,有人提出了“工商皆本”的主张。但从社会实践角度看,对大商人的袭断投机活动不加打击,任其自由泛滥,会严重损害普通民众的利益,造成全社会的贫困。……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本站网站:www.123shuku.com
就这一制度的瓦解原因而言,是因为时至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与牛耕的广泛使用,社会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小农已有能力实行一家一户的独立耕种,不再需要这九种家共耕的集体耕作形式,于是便有了战国时期秦孝公支持下的商鞅变法(前356年,前350年),以及各国的变法,这种劳役地租性质的井田制被废除了,政府开始对独立的农家,征收一定的税赋(金钱)与劳役地租。而这种经济形式从古代一直延伸至今,典型案例有明太祖朱元璋的农田法。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发令:“凡农民家有四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如果有田十亩以上,则种植面积加倍。各级官吏要亲自督查,如果不中桑树,就罚他交绢一匹,不种麻和木棉的,罚他麻布、棉布各一匹。”洪武二十六年(1394年),朱元璋又下令:天下百姓,按帝国计划种植桑、枣。每一百户农民要共种二亩秧,并共出人力,挑运柴草焼地,耕锅再烧,耕烧三遍下种。待秧苗长到二尺高,然后分栽,每五尺宽为一垅。每一百户第一年二百株,第二年四百株,第三年六百株。造册回报,违者全家发边充军。等等。
而上举小农经济,以前又被称之为自然经济,因为其是建立在小农个体家庭自耕经济基础之上的,其与上古井田制经济一样,由于政府大致可以依据其所掌握的土地与户籍人数,推算出政府的年度总收入,因此就本质而言,这种经济形式实则为一种计划经济。
而与这种经济形式相区别的是:中国自古以来还存在另一种经济形式,即工商业经济。其是非计划性的。如民众日常生活所需之锅、碗、瓢、盆、筷子、菜刀等等,这些东西原本非各级政府官吏所能预知社会之实际需求量,其皆出自于手工业工匠之手制造,再通过行商坐贾等种商贸形式,送至需家手中。说得再远一点,现在缅邦、南掌、金边、安南等友邦,按照联姻盟约,我邦每年要给其五万至十万白银,购买其大米,而这些友邦在收到我邦白银后,不一定存入府库,而是要用以购买我邦所生产的手工业制品,对于这些友邦的实际所需量,我邦政府亦无法做出预测。
因此,对于民众或需方需要通过这种买卖交易形式获取的手工业制品,因其要通过市场、或经商家转手获取,政府无法事先知晓其社合生产总量,就这种经济形式的性质而言,其相对于小农经济的预知计划性特点,便可称之为“市场经济”。对于这种经济形式,中国古代的传统称谓是工商经济。而如何对待这种经济形式,中国自古以来有两种政策,一是“重农抑商”。实行这种政策的依据是:商人通过经商过度谋利,会打击农民务农的积极性,而农业为立国之本。另一种政策是政府不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其依据是西汉初年所实行的“黄老无为而治”政策, 即任由市场的实际所需,来决定商品的价格波动,任其自生自灭,政府仅居中收取一定的交易税费。而自宋以降,因政府从工商业贸易活动中获利日多,有人提出了“工商皆本”的主张。但从社会实践角度看,对大商人的袭断投机活动不加打击,任其自由泛滥,会严重损害普通民众的利益,造成全社会的贫困。……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本站网站:www.123shuk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