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章彪炳千秋-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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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并不难。你得从大公司的表面现象,也就是表象,看其实质性问题的弊端。法律意义上将,通宇公司甭管是自己本单位员工,

        还是外来承包商的外包单位员工,在享受公民劳动合同时的职责和义务并没有区别对待。

        但由于建筑工人的不确定性和流动范围的限制,外包单位和农民工都不愿意被大公司的条条框框所限制。从而带来用人单位不

        确定性增加,人员流动性与日俱增。用人单位于劳动者之间,矛盾冲突逐年上升。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性,不利于主管部

        门的管理和对政策法规的宣传、落实力度。那么,既然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一种歧视方式,找任何借口分门别类

        看待同样雇佣、聘用人员,那么,作为通宇公司,他们应该怎么区别对待本单位固定职工,和外来人员的务工者呢?

        同样对待,本单位职工议论纷纷。凭什么外来人员来去自由,而我们侧被条条框框限定自由,结果,福利待遇和他们一样。如

        此一来,我们这些固定工岂不是不如外来工了吗?思来想去,谁说不是呢!为了平衡外来工于固定工之间的劳动分配原则,通宇

        公司想出一个风险转移的办法。即在公司聘用人员的框架下,公司一律按照劳动法不折不扣的去完成自己应尽的义务。剩余手段

        和劳动支配,有外包公司,或者承包商自行解决。

        什么叫风险转嫁?通宇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如期如实履行自己应尽义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通宇公司是一个忠实的劳动法的

        履行者。至于在劳动分配具体细节上,通宇公司只能对属于本公司的固定员工负责任。而外来务工者,包括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引

        荐的外来务工者,包括外包单位及个人的劳动分配原则的主动权,下嫁给具体承包人、或者中介公司去管理。

        既然承包商于外包单位、或者说是中介公司、个人等等的用人单位存在聘用人员的不确定性,那么他们有权利和当事人签下责

        任书。也就是说外包单位、或者中介公司、或者以个人为单位通宇公司正式工以外的聘用人员,他们在享受自己自由选择来去进

        出通宇公司的同时,必须承担不享受正式工享受的劳动福利待遇。因此,那些配聘用的劳动者,来自天南地北。他们都想活得自

        由自在的选择,不想被人控制的想法,令他们心甘情愿在聘用合同书上签下后果自负的承诺。

        通宇集团公司将存在劳动争议的不合理性的风险系数,通过外包公司、或者中介公司、或者个人为单位的用人单位巧妙的实行

        软着陆。这就是所谓的风险转嫁。万一,劳动者发现自己吃亏上当,那么,倒逼通宇公司自查。结果,倒霉的不是通宇公司,而

        是通宇公司的一下承包商和用人单位。通宇公司不承担任何因为承包商、外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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