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元年(1723年),他接受山西巡抚诺岷的建议,施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的措施,以此限制、减少官员的贪赃舞弊和横征暴敛。因为银两在兑换、熔铸、保存、运解中有一定损耗,故征税时要增加损耗,这种附加称为“火耗”或“耗羡”。
由于“火耗”无法统一确定征收额,州县地方官便通过超额征收,以补充地方政府办公经费的不足及官吏们的工资外收入。
最多的州县在一两正税上附加五六钱火耗,百姓负担十分沉重。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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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火耗”无法统一确定征收额,州县地方官便通过超额征收,以补充地方政府办公经费的不足及官吏们的工资外收入。
最多的州县在一两正税上附加五六钱火耗,百姓负担十分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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