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重顿了顿,然后大吼道:“我叶重,就是上天派来惩戒这个腐朽王朝的‘天选者’!诸位战士,你们之中绝大多数都是汉人,也有不少的壮族人、苗族人,我叶重并不是一个‘皇汉主义者’,不想搞什么民族歧视,在我的眼中,每一个民族都是平等的,都是属于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的。
诸位战士,我汉族自古以来多灾多难,五胡乱华,汉家衣冠南渡,中原百姓十室九空,汉人数量锐减到几百万,几乎灭绝;随后的五代十国至宋一带,契丹人雄霸北方,残害北方的汉人;金人后来居上,靖康之乱更是把中原腹地都让了出去,又是华夏的的大浩劫,无数汉人被压迫,有苦无处申诉。到了宋末,蒙元直接灭了南宋朝廷,取代了几千年来华夏根深蒂固的汉人政权,汉人由此沦为‘四等人’,菜刀都被管制,人命的价值连一头牲口都不如。
呜呼哀哉,建奴入关,对我汉人大肆屠杀,将有骨气有血性的汉人都杀掉,余者皆奔走,剩下的都把这种血性这种骨气都丢了或者都埋到骨子里去了。诸位,我们汉人祖祖辈辈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现在被异族侵占,难道我们不应该抢回来吗?你们家里的财物被劫掠了,难道不应该拿回来吗?”
“杀!杀!杀!”很好,大汉军的士气空前的高涨。
元朝对汉人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
还记得那三大恨吗?汗人结婚时洞房花烛夜新娘子先让蒙古人玩,汉人都摔死自己的第一胎孩子,十户人用一把菜刀,年龄大的直接让你躺棺材等死。
一个是分等级。居住在当时中国境内的人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包括原来蒙古各部的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以至留居中国的一部分欧洲人;第三等是汉人,包括契丹、女真和原来金统治下的汉人;第四等是南人,指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各民族人民。元统治者把色目人列为第二等,是因为要提高回回上层分子的地位,使他们成为蒙古贵族统治的助手。把汉族分为汉人和南人,则是为了要分化汉族人民,削弱他们的反抗力。
一个是统治机构,元朝政府采取各种方法来固定这些民族的等级。在统治机构中,长官和掌权的官吏都是蒙古人或色目人,其次才是汉人,而南人在宋亡后的一个长时期内,几乎很少人在中央作官。
地方的官吏达鲁花赤一般也由蒙古人担任,并规定色目人作同知,汉人作总管,同知、总管彼此互相牵制,都要服从达鲁花赤的指挥。
在军队组织上,有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的区别。出兵时各军参差调用,而以蒙古军为主力,军权都掌握在蒙古军帅的手中。
在刑法上,规定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分属不同的机关审理,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蒙古人打死汉人只流放北边充军。又规定汉人、南人不得聚众败猎和迎神赛会,不得执弓矢,甚至连养狗养鹊鸟都不许可。
在征敛方面:如括马,蒙古人不取,色目人取三分之一,汉人、南人则全取。
此外,在《元典章》中纪录的很多法令,都是针对汉人、南人制定的,并且指出蒙古人不受这些法令的约束。但是这种民族歧视的政策对于某些投靠蒙古统治者的汉族大地主是不适用的。
元朝的法令禁止汉人执弓矢,元世祖却对汉宫汪惟和说:“汝家不与它汉人比,弓矢不汝禁也,任汝执之”。有些很早就投靠蒙古统治者的汉族地主,如大兴史氏、易州张氏、真定董氏等,在元朝的地位和待遇都与蒙古贵族相差无几。
相反的,许多蒙古族的下层人民也没有享受到所谓统治民族的特权。草原上的蒙古牧民,在繁重的军役和租赋剥削之下日趋贫困,甚至破产流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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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位战士,我汉族自古以来多灾多难,五胡乱华,汉家衣冠南渡,中原百姓十室九空,汉人数量锐减到几百万,几乎灭绝;随后的五代十国至宋一带,契丹人雄霸北方,残害北方的汉人;金人后来居上,靖康之乱更是把中原腹地都让了出去,又是华夏的的大浩劫,无数汉人被压迫,有苦无处申诉。到了宋末,蒙元直接灭了南宋朝廷,取代了几千年来华夏根深蒂固的汉人政权,汉人由此沦为‘四等人’,菜刀都被管制,人命的价值连一头牲口都不如。
呜呼哀哉,建奴入关,对我汉人大肆屠杀,将有骨气有血性的汉人都杀掉,余者皆奔走,剩下的都把这种血性这种骨气都丢了或者都埋到骨子里去了。诸位,我们汉人祖祖辈辈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现在被异族侵占,难道我们不应该抢回来吗?你们家里的财物被劫掠了,难道不应该拿回来吗?”
“杀!杀!杀!”很好,大汉军的士气空前的高涨。
元朝对汉人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
还记得那三大恨吗?汗人结婚时洞房花烛夜新娘子先让蒙古人玩,汉人都摔死自己的第一胎孩子,十户人用一把菜刀,年龄大的直接让你躺棺材等死。
一个是分等级。居住在当时中国境内的人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包括原来蒙古各部的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以至留居中国的一部分欧洲人;第三等是汉人,包括契丹、女真和原来金统治下的汉人;第四等是南人,指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各民族人民。元统治者把色目人列为第二等,是因为要提高回回上层分子的地位,使他们成为蒙古贵族统治的助手。把汉族分为汉人和南人,则是为了要分化汉族人民,削弱他们的反抗力。
一个是统治机构,元朝政府采取各种方法来固定这些民族的等级。在统治机构中,长官和掌权的官吏都是蒙古人或色目人,其次才是汉人,而南人在宋亡后的一个长时期内,几乎很少人在中央作官。
地方的官吏达鲁花赤一般也由蒙古人担任,并规定色目人作同知,汉人作总管,同知、总管彼此互相牵制,都要服从达鲁花赤的指挥。
在军队组织上,有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的区别。出兵时各军参差调用,而以蒙古军为主力,军权都掌握在蒙古军帅的手中。
在刑法上,规定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分属不同的机关审理,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蒙古人打死汉人只流放北边充军。又规定汉人、南人不得聚众败猎和迎神赛会,不得执弓矢,甚至连养狗养鹊鸟都不许可。
在征敛方面:如括马,蒙古人不取,色目人取三分之一,汉人、南人则全取。
此外,在《元典章》中纪录的很多法令,都是针对汉人、南人制定的,并且指出蒙古人不受这些法令的约束。但是这种民族歧视的政策对于某些投靠蒙古统治者的汉族大地主是不适用的。
元朝的法令禁止汉人执弓矢,元世祖却对汉宫汪惟和说:“汝家不与它汉人比,弓矢不汝禁也,任汝执之”。有些很早就投靠蒙古统治者的汉族地主,如大兴史氏、易州张氏、真定董氏等,在元朝的地位和待遇都与蒙古贵族相差无几。
相反的,许多蒙古族的下层人民也没有享受到所谓统治民族的特权。草原上的蒙古牧民,在繁重的军役和租赋剥削之下日趋贫困,甚至破产流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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