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分别在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的贷款合同上签名盖章,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贷过款,真正的借款人是被申请人安延公司,真实的借贷行为是发生在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与被申请人安延公司之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两案所涉及的贷款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民事行为不成立。
第二,本申请人于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的贷款合同上签名盖章,是基于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的口头承诺:“今后绝不会依此手续追究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还款,待应付市人民银行派出的检查组检查后就重新改过来。”这一承诺,反映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后来的借贷民事行为是虚假的,而且是违法的。同时,庄宇的承诺,是代表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作出的,必须由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履行,本来不应该向本申请人提出还款主张,而应该把贷款手续改过来,恢复到是由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向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借款的真实事实上。
第三、(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真实事实是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向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借款7900万元。该两案在审理过程中,未能以事实为基础,分清是非,即进行调解,违反了法律规定。当然,本申请人在处理该两案的诉讼中亦有一定的过错,就是在诈骗犯罪嫌疑人朱赤儿于诉讼期间作出全部欠款由其安延公司在短期内全部清偿保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在诉讼期间也表示:“如能达成调解协议,可给予较长还款时间由安延公司筹款还债,以了结此事”等又哄又骗的语言诱导下,未能将本身所知道的真实情况在法庭上陈述清楚。诚然,本申请人知道的真实情况也很有限,因为主要的欺诈性行为是由两被申请人共同做出的,本申请人不可能全知道。
本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双方签订的两份分别落款时间为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的贷款合同及相关手续,是虚假的,是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及被申请人安延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使本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的;两被申请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作为无效民事行为处理。
鉴于以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撤销(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对该两案予以再审,改判本申请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安延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呈
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印)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看官: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这篇《再审申请书》,全文的措辞显然比工业村委的《申请再审书》要温和得多,而且更占有材料和证据,真的应了一句“有理不在乎声大”。
夏天详细琢磨文中的根据,其基本事实还是站得住脚的。而且它只说以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作为借款方的7900万元的贷款是不真实的,没有说岸尾公司拿出29栋房产抵押安延公司的4650万元的行为不是岸尾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夏天认为是实是求是的。因为当时湖贝金融服务社还没有正式对外营业,岸尾公司的房产证就已经拿到了湖贝金融服务社人事部门的铁柜里。而在此前,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双方合作开发汽车城用岸尾村房产融资的协议书,怎么不是岸尾村的真实意思表示呢?……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本站网站:www.123shuku.com
第二,本申请人于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的贷款合同上签名盖章,是基于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的口头承诺:“今后绝不会依此手续追究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还款,待应付市人民银行派出的检查组检查后就重新改过来。”这一承诺,反映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后来的借贷民事行为是虚假的,而且是违法的。同时,庄宇的承诺,是代表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作出的,必须由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履行,本来不应该向本申请人提出还款主张,而应该把贷款手续改过来,恢复到是由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向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借款的真实事实上。
第三、(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真实事实是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向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借款7900万元。该两案在审理过程中,未能以事实为基础,分清是非,即进行调解,违反了法律规定。当然,本申请人在处理该两案的诉讼中亦有一定的过错,就是在诈骗犯罪嫌疑人朱赤儿于诉讼期间作出全部欠款由其安延公司在短期内全部清偿保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在诉讼期间也表示:“如能达成调解协议,可给予较长还款时间由安延公司筹款还债,以了结此事”等又哄又骗的语言诱导下,未能将本身所知道的真实情况在法庭上陈述清楚。诚然,本申请人知道的真实情况也很有限,因为主要的欺诈性行为是由两被申请人共同做出的,本申请人不可能全知道。
本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双方签订的两份分别落款时间为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的贷款合同及相关手续,是虚假的,是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及被申请人安延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使本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的;两被申请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作为无效民事行为处理。
鉴于以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撤销(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对该两案予以再审,改判本申请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安延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呈
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印)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看官: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这篇《再审申请书》,全文的措辞显然比工业村委的《申请再审书》要温和得多,而且更占有材料和证据,真的应了一句“有理不在乎声大”。
夏天详细琢磨文中的根据,其基本事实还是站得住脚的。而且它只说以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作为借款方的7900万元的贷款是不真实的,没有说岸尾公司拿出29栋房产抵押安延公司的4650万元的行为不是岸尾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夏天认为是实是求是的。因为当时湖贝金融服务社还没有正式对外营业,岸尾公司的房产证就已经拿到了湖贝金融服务社人事部门的铁柜里。而在此前,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双方合作开发汽车城用岸尾村房产融资的协议书,怎么不是岸尾村的真实意思表示呢?……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本站网站:www.123shuk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