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四、反思贷款发放与管理缺失-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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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显耀说:“我看够了。另外,你要注意:到南AO原本只有我两个人去的,考虑到我们听不懂潮州话,才叫上李朝阳。有些事,面不要撒得太开,要把握住分寸。”

    夏天说:“好的,我注意把握。”夏天说完,在心里想道:“这就是王行长的精明之处,什么事都留有后手。但也难怪,这是他刚来湖贝支行时经手审批的贷款啊!”

    有趣的是:当初,不太懂金融业务的王显耀被总行赶鸭子上架似的派往湖贝金融服务社——也就是现在的湖贝支行接替庄宇,在存款迅速大幅减少、借无可借、经营风险凸现的紧急关头,为了拉进引存放贷的大额定期存款,经请示总行,批准办理了两笔贷款。一笔是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350万元,另一笔就是这个深圳雄鹰工贸公司的2700万元。当时,这两笔贷款为湖贝支行融进了7300万元一年期存款,算是解决了一时的燃眉之急。不料,一年不到,发现两笔贷款都出了问题,从此沾上了官非。这对王显耀来说,的确是不小的打击,并为此背上了沉重的心理包袱。

    话说夏天回到自己办公室,便推敲起有关南AO方面的有关材料来。其中一份是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该书写道: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494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怡景花园寿景道。

    法定代表人:李一华,总经理。

    被告:珠HAI当然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南油中心八楼。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一涛,珠HAI当然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5年8月7日,原告与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雄鹰公司)、珠HAI当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当然公司)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给雄鹰公司购进电子配件,期限从1995年8月7日起至1996年8月7日止,贷款月利率13.266‰,并按国家调整利率执行,又约定由当然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人民币3000万元作为雄鹰公司上述借款的质押物。合同签订后,三方办理了公证。当然公司还于1995年6月2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转让质押声明,以其存在国有银行南澳支行的人民币定期存款3000万元(存单号:N0:173758、N0:173759)作借款质押,并经存款银行——国有银行南澳支行盖章同意。其后,原告于1995年8月8日将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划给雄鹰公司帐户。合同期届满后,雄鹰公司未偿还原告贷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雄鹰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息,或依法处理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又查:原告原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依法成立,雄鹰公司应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当然公司应在其质押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雄鹰公司尚欠原告人民币2700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应如数偿还原告。上述款项,雄鹰公司应于1996年12月30日前清偿所欠全部利息,1997年3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00万元和利息,1997年5月20日前偿还1200万元本金和利息。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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