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八十三章 相州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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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依照熙宁新法,使用新法的减刑条款。

  而相州当地的地方法院,却判他们死刑,之后刑部也没有驳正,是存在瑕疵的,这属于“皆为失入死罪之错判。”

  失入死罪,就是官府错判,杀了不该杀的人,这属于重大失职!

  周清之所以这么上心,是因为王安石变法的时候,搞了一个激励措施。

  “若刑房能较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狱违法得当者,一事迁一官。”

  周清原为江宁府的司法官,很有才干。

  王安石一直很欣赏他,做了宰相之后,便提拔他拔进了中书刑房。专门负责抽查往年的刑事判决档案,检查是否有错判、误判或者疑点,提出反驳。

  在一事迁一官的激励下,周清“吹毛以求其失”,四年内升迁至供备库使、行中书刑房堂后官事。

  这不是什么毛病,因为从律法上来说,只要周清的质疑是站得住脚的,那就会起到纠正枉法的良好作用。

  所以赵顼便将案子交给大理寺复核。

  负责复核的大理评事窦平、周孝恭认为,盗魁固然交待过徒弟“有救者先杀之”,但这里的“救者”,显然是指“执兵仗来斗者也”。

  而本案中,被杀死的邻人只是“以好言劝之”,因此并不能算作盗魁前提中的“救者”。

  也就是说,盗魁教唆这个前提,在此案中并不成立。

  因此盗徒出手将他杀死,是此案的主犯,不可认定为从犯,依律当然应该判处死刑。相州的判决没什么差错。

  两人商议之后,又去请示周清的上司、中书刑房检正公事刘奉世。

  刘奉世听取了两人的解释,问道:“你二人是法官,自己拿好主意,回复陛下就可以了,何必来告诉我?”

  窦周二人又说:“然则此案,实不可认定为‘失入死罪’。”

  刘奉世说:“那你们就当坚持判断,从来没有人指示过,此案必须裁定为‘失入死罪’。”

  于是大理寺作出对相州案的复核裁决——相州案不存在“失入死罪”的错判,周清的请求予以驳回。

  周清不服,坚持相州案判决不当,要求再议。

  于是赵顼又将案子交刑部审议。

  刑部的法官最后却认为,周清的质疑有道理,相州案的判决有失误。

  大理寺对此裁定当然不服,就在大理寺,刑部,中书刑房对此案展开大辩论之时,皇城司一封报告,让事件彻底改变了走向——“相州法司潘开,赍货诣大理行财枉法”,“赍三千余缗,赂大理寺”!

  贿赂法司,妨碍司法公正,败坏大宋法度。赵顼当然不能容忍,勃然大怒,立即指示开封府,详查潘开行贿一事。

  案情重大,事关朝廷司法,开封府领命之后立即审讯了相州现任法官潘开及相关证人。

  到此,相州劫盗案,性质发生了彻底改变。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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